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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2026-03-12 文章来源:新华社 浏览量:0

记者3月10日从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会议获悉,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意见,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修改稿明确电器电子、机动车等产品的设计应“加强有害物质源头减量和替代”。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青藏高原建设、文化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修改稿中,还增加了关于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推进生活节水的规定。

在10日上午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了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草案对产品的绿色设计作了规定。有的代表建议,加强电器电子、机动车等产品的绿色设计,从源头减少有害物质含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草案相应条款修改为:电器电子、机动车等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有害物质源头减量和替代。

同时,草案对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作了规定。有的代表建议,进一步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明确生产者履行回收和利用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草案相应条款中的“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修改为“履行回收和利用责任”。

有的代表提出,青藏高原属于生态脆弱敏感地区,应当加强对户外运动等人为活动的管控,降低生态环境破坏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草案规定,国家加强生态修复成效评估。有的代表提出,还应加强对生态修复工作的监测、监督。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加强生态修复的监测、监督、成效评估。

报告指出,草案规定国家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国家“推进生活节水,加强生活废水循环利用”的规定,并提出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据了解,草案修改稿还补充完善关于河湖和地下水保护、污水处理回用、调水工程管理等规定,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提高罚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