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生态环境法典为何要给绿色低碳发展单独设一编?
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后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一法典颁布的背后,有哪些故事?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赵燊,深度参与了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的相关编纂工作,他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您深度参与了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有关内容的编纂过程,请您讲一讲参与的过程与感受。
赵燊:在此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立法机关始终将民主立法原则贯彻始终。比如,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的组成方面,吸收了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骨干,以及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此外,为更好地凝聚广大专家学者的智慧,成立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智库智力支持。
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开展过程中,立法机关积极与生态环境法学界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立法机关及时将其发往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学术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并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在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通过线上平台征集和线下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使得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广泛凝聚各方共识。可以说,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就是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记者:您认为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有何重大意义?
赵燊:绿色低碳发展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独立成编,为世界贡献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表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视野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扩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体现了生态环境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中,绿色低碳发展编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围绕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方面作出顶层设计,从法治层面表明了以中国方案积极参与和引领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坚定立场。
记者: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立法思路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情况?
赵燊: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结合现实需要,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该编;有关循环经济、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该编之中。此外,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法治需求,填补法律空白,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
具体来看,在发展循环经济部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有关决策部署,对发展循环经济有关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统筹考虑清洁生产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制度关联,将清洁生产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整合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内容作进一步完善。
二是在有关现行法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有关规定,并与第二编“污染防治”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相协调。
三是提升绿色消费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支撑作用,将绿色消费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
其次,考虑到能源开发利用与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专设“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专章,精准抓住了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推进的“牛鼻子”,有效支撑与呼应应对气候变化、大气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有关编章内容。
具体来看,该章围绕能源节约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两个重点,总结提炼现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等能源领域立法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内容作出规定。
最后,绿色低碳发展编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专设“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以及“适应气候变化”两节。
此外,考虑到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无法独善其身。我国是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参与者、重要贡献者和关键引领者。绿色低碳发展编专设“国际合作”一节,明确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