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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典型案例公布,涉大气污染防治违法案件
2025年以来,湖北省依法查办了一批涉气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现将各地办理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等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案例一湖北亿达竹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7日,根据全省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亿达竹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竹制品加工项目于2025年4月6日开始调试制棒设备,4月12日起调试炭化炉设备,并进行了机制炭的试生产,但其废气处理设施静电除尘器尚未安装,部分碳化窑内产生的炭化烟气经顶部直接排放、顶部的排气管未引入主排气管进入冷凝分离器,炭化废气未通过低氮燃烧处理,涉嫌违反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025年5月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6月23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落实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规,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谨性,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处罚的同时,注重对企业的环保普法教育,安排专人指导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方案,明确整改标准和时限,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督促其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实现了“惩处违法、教育引导、规范生产”的多重目标。此案针对竹制品加工行业常见的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问题,通过精准执法和严厉处罚,为同类企业敲响警钟。相关行业企业应引以为戒,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就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将环保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推进,从源头上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实现绿色合规生产。
案例二仙桃市渤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配套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30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反映“彭场镇渤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工厂内露天给生产的设备(钢结构)喷漆,认为影响周边环境,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线索后,组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仙桃市渤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车间西侧空地上,工人正在使用喷漆枪进行露天喷漆作业,该喷漆车间为半敞开式建筑,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外环境。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5年5月15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5年7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25年8月11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800元。
【案例启示】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是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该机制不仅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更能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本案中,涉事企业在厂区内露天喷漆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且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对环境危害较大。通过群众信访渠道提供的企业违法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得以迅速响应、依法查处,最终涉事企业被责令清除设备并被处以罚款,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举报人也依法获得了举报奖励。这充分证明了举报奖励制度在拓宽监管渠道、强化社会共治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三孝感市云梦县超威成品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5日,按照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及《孝感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云梦县商务局对孝感市云梦县超威成品油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连通油罐初始压力为501Pa,检测开始5分钟后,油气回收系统压力下降至446Pa,低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的最小压力限制(453Pa),故判定为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封性超标。2025年6月12日—1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对该加油站进行了复核检查,通过调取加油站卸油监控视频,发现该加油站在5月24日、5月30日油罐车卸油过程中油气回收管未连接加油站卸油口区域的油气回收口,导致油气直排,属于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25年6月1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加油站1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7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评析】
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全流程中,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类物质在特定温度、压力条件下会转化为臭氧,进而诱发污染天气。规范运行油气回收装置,是控制此类污染物排放、减轻空气污染的关键手段,且其合规标准绝非“安装即达标”,必须通过“设备有效+操作规范”的双重保障才能实现。本案中,涉事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典型违法行为,集中暴露了部分企业对污染防治设施“重安装、轻运行”的侥幸心理。生态环境部门采用“检测+监控”的双重核查模式,既精准锁定违法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形成了“查处一家、警示一片”的强力震慑;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指导涉事加油站完善日常环境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此举不仅推动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落实,更对推动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起到了关键作用。
案例四枣阳市钜州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6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及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发现问题线索,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会同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枣阳市钜州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600万块页岩砖项目在烘干、焙烧生产工况下,部分废气未经隧道窑有组织废气法定排放口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而是通过连接在脱硫除尘塔的旁路管道排放;脱硫系统加碱搅拌桶处于干燥状态,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原始记录显示,脱硫碱液循环水池最后一次加碱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使用试纸现场测试和比对脱硫碱液循环池内水质pH值为3左右,呈酸性。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8月1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拆除脱硫除尘塔旁路管道,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废气污染物通过旁路管道违法排放。8月2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3.5万元。
2025年10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公安局当日决定立案调查,并于11月5日对违法行为人黄某作出了实施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通过非现场监管平台发现问题线索后,襄阳和枣阳市县两级执法人员围绕认定逃避监管排污的构成要件,在固定脱硫碱液池pH呈酸性这一直接证据的同时,紧盯原始台账记录,同步开展现场采样检测和在线比对监测,深度挖掘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设置、CEMS烟气自动检测仪历史数据等关键数据,综合比对分析,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锁定该公司自2025年3月起设置旁路管道持续排污的违法事实。整个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对企业处以罚款,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落实“双罚制”,有利震慑了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湖北德祥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3日,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组在对随州市曾都区欧亚达空中院子二期项目建设工地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建设工地场内一台装载机喷涂了环保编码,但在环保登记注册系统查询无该装载机的环保编码,涉嫌伪造机械编码。经对该装载机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报告》显示,不透光烟度值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值。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收到交办问题线索后,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建设工地由湖北德祥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省厅现场检查时正在使用装载机进行作业,该装载机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检测时三次排气烟度检验平均值为0.70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Ⅲ类限值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8月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建设公司立即改正“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0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评析】
建设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需要在车检机构检验尾气排放,且来源多样,既有施工单位自有设备和个人挂靠的二手设备,也有租赁设备、临时调用设备。有些施工单位图省事,未查验设备排放检测报告即入场,给管理埋下隐患。抽检方式覆盖范围有限,也难以第一时间发现违规行为。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以此次交办违法线索查处为契机,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与住建、交通、城管等多个部门的联动监管,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做到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网络,切实解决监管空白和监管难的问题。同时加大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切实增强责任主体环保意识,认识到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案例六钟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在用重型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钟某个人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鄂A***16)人为使用螺杆垫高排气后处理装置中的温度传感器,使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无法准确获取排气温度数据,干扰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运行,导致尿素喷射量减少甚至停止喷射,造成排气中的氮氧化物(NOx)无法有效净化,涉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2025年8月11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钟某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8月13日对其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钟某并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2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钟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2025年9月16日,经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钟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16重型自卸货车排气后处理装置中的温度传感器垫高螺杆已拆除,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案例评析】
控制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一环,而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是监控车辆排放达标的核心装置。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螺杆垫高重型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的温度传感器,人为干扰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的正常运行,属于典型的破坏机动车排放监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此类行为的隐蔽性较强,但危害深远,不仅规避了排放监管,更削弱了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实效。因此,加强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和监督检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